1.農委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5年6月13日
發文字號:農牧字第0950131915號
您好!台端致本會首長信箱詢及日前屏東縣九如鄉「台灣之星」寵物店涉嫌虐待寵物一事,本會亦甚為重視,事發當日立即與屏東縣家畜疾病防治所聯繫,除掌控現場狀況外並與該所共商因應措施,茲將本案之始末與處理情形分復如次: 1.本案係民眾於95年6月5日向屏東縣家畜疾病防治所投訴之案件,是日該所立即派員至現場查訪,發現現場約有75隻犬隻,身體普遍有瘦弱、脫水及皮膚感染現象,當場已有1隻死亡,確有受虐待情事,然該場負責人毆遠明並不在場,僅有一名小馬先生在場負責照顧,開門並同意相關人員入內訪視,故該等犬隻仍為飼主所有,非屬棄養犬隻,該所自不得依動物保護法第32條第1款規定逕為沒入之處分,遂爰引同法第33條之規定,將犬隻責付飼主飼養並限期3天內改善,且要求飼主應對犬隻給予充足之餵食飼料與飲水,罹病犬隻應施以妥善的醫療照顧。 2.翌日95年6月6日獲通報得悉該場並未依規定改善,且犬隻仍陸續死亡中,該所立即趕赴現場處理,並派消毒車進行屍體與週遭環境消毒工作,再次清點犬隻為67隻,並延請2位獸醫立即對罹病犬隻施以診療,並限制犬隻移動,然歐姓負責人仍未出面,無法進行必要之訪談紀錄。 3.95年6月7日該所第3次至現場查訪,發現環境仍未改善,立即與現場許多前往關心本案之動物保護團體就犬隻處理達成以下共識:基於維護受難動物之基本動物權原則,須採取必要之緊急避難措施,由該所將犬隻全部接收並代為保管,犬隻暫時交該縣委託之屏東科技大學附設動物收容中心收容照顧,對11隻罹病或瘦弱犬隻另為延請該校動物醫院繼續診療,該所並承諾儘速完成動物保護第33條沒入犬隻之行政作業程序,俟沒入處分行政程序完備後,該所同意將沒入犬隻分交關切本案之動物保護團體認領養。 4.又本案飼主歐遠明之處分乙節,查歐員行為業已涉嫌違反動物保護法第5條、第22條規定,得分別依同法第30條處以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同法第25條處以新臺幣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復查歐員於94年間於高雄縣大寮鄉亦發生類似案件,屬累犯性質,該所將從重處分。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敬上

2.屏東縣政府
敬啟者:
非常感謝您對屏東縣九如鄉「台灣之星」寵物販賣店虐待犬隻案件的關心與指教,您對造成受虐犬的不滿、對落難無辜動物生命的關懷,我們縣府團隊相關人員都深深感受到了,縣府也一直都依動物保護法的規定,本著尊重生命、愛護動物的精神,處理這件案子。案件發生於95年6月5日,本縣動物保護執行單位:屏東縣家畜疾病防治所在接獲民眾的電話後,馬上抵達該寵物店,動物保護檢查員檢視店內的犬隻、查問店內的管理人員,了解狀況後,即指示管理人速連絡負責人出面,馬上改進犬隻的照顧、清理犬屍、整理店內環境、病犬應予醫療,同時派出消毒車對店內環境施以消毒。
6月6日及6月7日,縣府動物保護檢查員仍續至店內稽查。發現負責人仍不出面,店內管理人無法負擔長期疏於照顧狗的管理、醫療、清潔等工作。防治所即於6月6日起投入醫療、餵飼、給水、消毒等工作,實際協助店內狗的救助工作2天。同時協調收容所,預先空出容納這批落難犬的籠舍。
6月7日晚,防治所評估該寵物店內落難狗的處境、負責人的態度、管理人的力量及2天來本所投入的協助,發現無法對這群可憐的狗做到最妥適的照顧,決定於6月8日一早,將店內全數犬隻移往本縣委託的屏東科技大學流浪動物收容所,即採取管收動作。
6月8日防治所動員,撤出寵物店內全部狗到收容所。我們將這些狗飼養於一個專區,個別住於籠舍,每日給予清潔、給飼食物、飲水、觀察及記錄牠的飲食、健康狀況,並每天聘請獸醫診治。每一頭狗皆編號、拍照、建立基本資料、記錄每日診療的用藥、疾病改善狀況、甚至剪毛美容工作也做。這些工作都做了記錄,也要持續到全部的狗皆恢復健康為止。
縣府依動物保護法,已先對「台灣之星」寵物販賣店負責人歐先生處以10萬元罰鍰; 虐待犬隻部份處以最高5萬元罰鍰,未申請許可,擅自經營寵物販賣部份處以5萬元罰鍰。另店內犬隻先暫予扣留,再依法定程序辦理沒入。
民主法治國家的施政,一切依法、照制度、一定的程序執行各項業務,本次私人寵物販賣店虐狗事件,元兇是負責管理寵物店的那一夥人,事情發生後,縣府會督促防治所加強查稽寵物業者,使類似案件不再重演; 也盼望關心動物人士共同與我們一起努力,監督、舉發虐待動物案件,並一起推動尊重生命、愛護動物的施政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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