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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來上上刑事訴訟常識課!!
這有些知識常常被人誤解,甚至還在電視上錯誤散播,今天就來釐清一下!~

1.被告可不可以一直保持沉默??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95條,第2項條文:
訊問被告應先告知左列事項︰
一...略...。
二.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
三...略...。
四...略...。
所以檢察官不可以說被告保持沉默就說是不配合調查,甚至因此求處加重的刑責.

2.影集常演出沒有搜索票仍進入屋內搜證,搜到違法事證就可以嗎??
根據毒樹果實理論:如果警方辦案蒐證過程有瑕疵,如證據是不正當手段取得...等等這樣的證據一樣沒有證據力~~
舉例來說,像警方以武力強行進入別人倉庫,雖然犯罪事實,物證皆在裡面,但是整個犯罪事實並不符合刑訴法88條的急迫現象,少了搜索票或檢察官在場,整個過程就算違法,而沒有證據力,就算私煙擺在眼前~一樣不能判他走私~~~

3.被告需要證明自己清白嗎??
無證據不得推定事實,且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
所以無具體事證,即使確知(被告自白認罪)犯罪,仍不得以有罪論。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61條條文: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
也就是說檢察官應先證明被告犯罪,起訴才為有效,否則法院可逕行駁回起訴。

4.每次證據不足就要測謊,可以拒絕嗎?測謊結果會被當作證據嗎?
在台灣測謊是不具備證據力的,但是我們幾乎常常發現,只要測謊不過似乎就被人認定有犯罪,甚至我懷疑在法官自由心證中或許也會造成一絲絲的影響,因此我認為不需要接受測謊,因為被告有保持沉默的權利.
甚至在先進國家是不准用測謊的,因為這會有影響判決的可能,而測謊最大的缺點就是會有人為的誤差(犯罪者通過測謊或無犯罪者不通過測謊).

看到這裡有沒有覺得"法律真的是在保護壞人的"?!..."除非你能證明我有犯法,否則我就沒有犯法"!!
~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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