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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任何人最好都要有認識懂法律的朋友!
自從我在學校上過一位高雄高等法院法官的課後,我體會出原來法律是只保護懂法律的人!~
真的是這樣,如果你不懂法律,在法律面前你注定會吃大虧的!
大多數人總以為我是在做好事ㄚ?...但是當你真正遇到這樣的問題時,你就會更清楚下一次該怎麼做!
有的人也會過度引申為:那大家都不要做善事了.
這真的有點過頭了...為什麼這麼說呢?...我說過這是法律上的瑕疵,但法律並沒有說不要做好事,好事一樣照做,但在做之前務必想想在法律上是否允許你這麼做!
儘管法律上有瑕疵,但我們還是需要法律還維持基本的秩序,法律是無情的,人是有情的,法律上的事就用法律的角度去看,不然最後吃虧的自己喔!

我舉幾個有趣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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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東不是最大
有一個房東出租房子,結果房客半年沒有繳房租,人也完全不見蹤影,後來合約過了,房東就用備用鑰匙開門把房客的東西都搬出來,整理後以便租給下一位房客.
結論是:這位房東違法,他擅自侵入民宅.

2.房東趕不走房客
當合約到期之後,房客還是有繼續繳房租,這樣視同合約繼續,房東不能說我退你這個月的房租,你搬走...
也不能說,合約要重寫,我要漲價...(除非房客願意)

3.房子登記誰名下都一樣
親愛的未婚及已婚婦女,這一點你千萬要記住!!
結婚後買的房子不管登記在誰名下,離婚時各分一半,很多人總以為登記在誰名下就屬誰的,那法律早就修正了,記得結婚以後所買的動產或不動產不管登記誰名下,都是夫妻共有的財產!

4.我可以借錢不還
老師在課堂上說,我可以現在向你借10萬,並簽下借據,但你無法跟我要到錢!!
天ㄚ~有這種事...結果確實有這種事,但我擔心怕被有心人誤用,所以我就不便說清楚啦!
我只能說不要任意的借別人錢就對了,不然就是借人錢要有要不回來的打算!!

5.印章沒啥用
基本上簽名比印章的法律效力大,而指紋又比簽名效力大!
但是大家會發現,去辦一些事情的時候,居然只能用印章不能只簽名+印指紋,這真是奇怪,連一些銀行或公家機關都不懂喔!~

6.消保法7天審閱期~嚴重誤會
這真的是很嚴重的誤會,我也是學到了教訓才知道...
消保法 第19條
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
契約經解除者,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關於回復原狀之約定,對於消費者較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規定不利者,無效。

7.訂金可以不退
民法 第249條 定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適用左列之規定:
一 契約履行時,定金應返還或作為給付之一部。
二 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 返還。
三 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 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
四 契約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應返還之

8.小老婆條款
以前的法律,老公過世了,外面的小老婆和元配可以平分留下的遺產,但修法後改成,先由元配分得一半,剩下的一半再由元配與小老婆平分!

9......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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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yenmachi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3) 人氣()